有時候網購了東西拆來快遞但是不滿意,有的商家竟然會以拆了快遞為理由拒絕退貨?,F(xiàn)在最高法有了新的說明,從3月15號起,電商的商家不能再以拆了快遞為由拒絕買家的7天無理由退貨的要求。讓我們來看看詳細消息是什么說的。
3月15日起,電商經營者不得以消費者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另外,明確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無效,斬斷網絡消費市場“黑灰產”鏈條。
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下稱《規(guī)定》),于3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介紹相關情況。
《規(guī)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共20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規(guī)定》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注意平衡保護,妥善處理好消費者、電商平臺、平臺內經營者等各方利益關系,為網絡經濟健康持續(xù)發(fā)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實踐中,存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優(yōu)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鄭學林表示,《規(guī)定》對于“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并作兜底性規(guī)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購物,可以進行現(xiàn)場體驗,而網絡購物通常無法做到這一點。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兑?guī)定》對此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同時明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規(guī)定》明確電商平臺自營誤導的法律后果,壓實平臺責任,還明確平臺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壓實商家責任?!兑?guī)定》明確,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自營業(yè)務時,應當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即使電商平臺不是實際開展自營業(yè)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相信其系平臺自營的,電商平臺經營者也要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
實踐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臺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的情況,比如通過客服個人微信支付貨款。當商品出現(xiàn)質量等問題雙方產生糾紛后,商家又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主張其不承擔責任?!兑?guī)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其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臺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平臺內經營者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現(xiàn)實中,網絡經營賬號及店鋪轉讓的情況比較普遍,但有些經營者不依法進行信息變更公示,產生糾紛后,轉讓人與受讓人又推諉扯皮,使得消費者的權利保護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規(guī)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將網絡賬號及店鋪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但未依法進行相關經營主體信息變更公示,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注冊經營者、實際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規(guī)定》明確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無效,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引導市場主體規(guī)范經營。
實踐中,有時候經營者會作出高于法定賠償標準的承諾,一旦產生糾紛,經營者又拒絕兌現(xiàn)承諾。《規(guī)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其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相關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p>
鄭學林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促進數(shù)字經濟健康持續(xù)發(fā)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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