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有多種情況會導致夫妻婚姻關系最終破裂,出軌或婚外情就是其中之一,出軌對另一方的傷害是巨大的,那么在離婚的時候受害者一方該如何主張賠償呢?
答:精神損害賠償是離婚訴訟中較為常見的當事人訴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其他重大過錯。相較于原有婚姻法的內容,民法典增設了“其他重大過錯”這一兜底條款,便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能夠靈活地適用于審判實踐中的各種情形。
答:對于重大過錯行為的認定,應當結合相關行為是否違反夫妻間互負的義務以及是否構成重大過錯來進行縮限解釋。首先,無論是法律規(guī)定還是傳統(tǒng)道德、公序良俗,均要求夫妻應當對彼此履行忠實義務、尊重義務以及互相關愛義務。因此,構成“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必然是違反上述夫妻義務的行為;其次,該行為應當比照民法典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可明確適用的四種行為,即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來衡量其嚴重程度。
審判實踐中,如果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那么過錯方出軌的具體情形將成為考量該行為嚴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出軌時間是否發(fā)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出軌次數較多等。
答: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其中,物質損害賠償以全部賠償為原則,結合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造成的損失大小等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精神損害賠償則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認定。審判實踐中,法官會綜合各項因素進行酌情判定,如過錯行為的行為方式、過錯程度、社會影響、無過錯方的受損情況,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實際履行能力等,賠償金額應達到懲教相結合的效果。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guī)定:(1)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2)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3)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如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5)如當事人為協(xié)議離婚的,除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外,協(xié)議離婚后,當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答:離婚損害賠償是基于婚姻關系中一方存在過錯行為,為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法律制度。因此,提出的主體僅限于婚姻中的無過錯方,過錯方無權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均存在需要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過錯行為,則雙方均無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同時,過錯方應以其個人財產和分得的財產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
總而言之,民法典的上述規(guī)定,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情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更有利于保護夫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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