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少青少年犯罪案件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尤其是犯罪的年齡似乎有偏小的趨勢。在我國對未成年保護,但是被傷害的未成年如何保護呢。為了維護公平與正義,2020年5月全國人大就提出降低負刑事責任年齡,目前有了準確回復。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草案規(guī)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jié)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對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
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綜合性法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完善多項規(guī)定,著力解決社會關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問題,包括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不力、學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問題。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于1991年,2006年進行了較大幅度修訂。此次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多項內容,條文從72條增至132條。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兩個方面補充完善:
一是修改有關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和收容教養(yǎng)的規(guī)定。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在刑法第十七條中規(guī)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jié)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統(tǒng)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yǎng)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二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反映的問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對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罪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這些變化:
1、增設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了發(fā)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yè)從業(yè)人員的準入資格制度。此外,國家還將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tǒng),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2、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定義
學生欺凌,是指發(fā)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并明確規(guī)定了學校在學生欺凌及校園性侵的防控與處置機制。
3、學校應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
學校應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應及時制止和處理學生欺凌行為;應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4、加強家庭保護 細化家庭監(jiān)護職責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列舉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該履行的監(jiān)護職責和不得實施的行為。
5、完善留守兒童委托照護制度
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監(jiān)護缺失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完善了委托照護制度。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把孩子委托別人照顧。
6、明確國家監(jiān)護制度 為未成年人保護兜底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國家監(jiān)護制度,規(guī)定在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不能履行監(jiān)護職責時,由國家承擔監(jiān)護職責。
青少年犯罪案件:
北京四少年虐殺婦女案
2006年5月21日凌晨,當4名少年發(fā)現站在雨里等候丈夫回家的小素后,假裝嬉鬧接近她,其中一女孩多次碰撞小素。小素出言指責后,4少年將她挾持到附近一拆遷房屋內,用棍棒毆打全身、脫光衣服、煙頭燙、火燒頭發(fā)和下體等極為殘忍的方式,將小素殺害,并搶走其隨身攜帶的112元錢和一部小靈通。
來源:中央政法委長安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