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目前,傷殘軍人一級撫恤金標準為131880元至116736元,二級撫恤金標準為119340元至102852元,三級撫恤金標準為104712元至87108元。詳細的撫恤金標準表,馬上來看看!
殘疾等級一級撫恤金131880元(因戰(zhàn)),撫恤金124164元(因公),因病116736元(因病)。
殘疾等級二級撫恤金119340元(因戰(zhàn)),撫恤金109932元(因公),因病102852元(因病)。
殘疾等級三級撫恤金104712元(因戰(zhàn)),撫恤金95688元(因公),因病87108元(因病)。
殘疾等級四級撫恤金85824元(因戰(zhàn)),撫恤金75324元(因公),因病67284元(因病)。
殘疾等級五級撫恤金67032元(因戰(zhàn)),撫恤金56988元(因公),因病51444元(因病)。
殘疾等級六級撫恤金52368元(因戰(zhàn)),撫恤金48180元(因公),因病39564元(因病)。
殘疾等級七級撫恤金39084元(因戰(zhàn)),撫恤金33996元(因公)。
殘疾等級八級撫恤金24672元(因戰(zhàn)),撫恤金21960元(因公)。
殘疾等級九級撫恤金20484元(因戰(zhàn)),撫恤金16008元(因公)。
殘疾等級十級撫恤金14400元(因戰(zhàn)),撫恤金11964元(因公)。
經研究,決定自2024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yōu)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xiāng)退伍紅軍老戰(zhàn)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的標準見附件。
2、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規(guī)定,加大資金投入,提高在鄉(xiāng)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切實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
3、對帶病回鄉(xiāng)退役軍人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3936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5892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7860元。
4、對在農村的和城鎮(zhèn)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zhàn)退役軍人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4236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6348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8472元。
5、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xiāng)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zhèn)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軍人,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退役軍人(含參與鈾礦開采退役軍人等)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4236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6348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84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