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關于公開征求《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決定進一步放寬提取范圍,詳情馬上來了解下。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使用,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合法權益,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良性發(fā)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繳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省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廣東省內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省,或者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廣東省內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繳存人、配偶或雙方父母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四)繳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崗、失業(yè)人員,男性滿45歲、女性滿40歲,至申請當月已連續(xù)下崗、失業(yè)滿12個月的。
(六)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U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十一)國家和廣東省、廣州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上第(一)至(四)款情形的,繳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請?zhí)崛 ?/p>
第四條 繳存人或者配偶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中多項提取條件的,僅可以一種條件申請?zhí)崛?繳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條件的,同一時間段只能選擇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至(三)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當繳存人及配偶不再擁有該房產所有權時,因該房產而產生的提取資格自動喪失。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五)至(十)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未使用或者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時注銷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當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結清后可以辦理銷戶提取。
第七條 同一人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產權的,產權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非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在實際支付購房款兩年內提出申請,以后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
第九條 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購房貸款發(fā)放后結清前提出申請,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本息。
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人均應辦理按月還貸,以繳存賬戶作為唯一還款賬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扣款順序扣劃,直至貸款結清。在貸款結清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償還貸款。在商業(yè)和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應當優(yōu)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在按月還貸期間,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賬戶余額,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首期房款。同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也可以用于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結清后,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可提取總額。
未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可提取總額。
第十條 房屋共有人為非配偶關系的,若房屋已明確產權份額,提取額度按產權份額計算;房屋未明確產權份額,提取額度按產權人數量平均計算。
第十一條 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審批文件后兩年內提出申請,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戶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第十二條 為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本人、配偶或雙方父母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提出申請,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戶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該戶因增設電梯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三條 繳存人連續(xù)足額繳存滿3個月后,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提取條件的,可以選擇以下任一方式提?。?/p>
(一)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在租賃期內提出申請,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倍的40%,超出部分租金不計入提取額度。
(二)無租賃合同或者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月提取額度由公積金中心參考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發(fā)展情況適時調整,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zhí)行。首次最多可以提取3個月的額度。生育二孩及以上(至少一個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繳存人月提取額度可以上浮30%。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在租賃期內提出申請,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租金。
第十四條 繳存人申請?zhí)崛∽》抗e金,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相關材料(具體所需材料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公積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
第十五條 繳存人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的,由本人申請?zhí)崛?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zhí)崛?繳存人確有困難,無法本人申請?zhí)崛〉?,可以委托單位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經辦人、配偶、直系血親或者公證委托他人申請?zhí)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jiān)護人申請?zhí)崛 ?/p>
第十六條 繳存人申請?zhí)崛∽》抗e金,應當符合規(guī)定條件并提交真實、有效的材料。對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公積金中心將記載其失信記錄,并隨其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對違規(guī)提取的資金,責令其限期全額退回;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失信行為,并依法依規(guī)向相關管理部門推送失信信息。機關、事業(yè)單位及國有企業(yè)繳存人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十七條 對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5年內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對已提取資金的,暫停其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直至其將已提取金額全額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條件時方可提取。
第十八條 已辦理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優(yōu)先用于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如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逾期,經兩地公積金中心核實,有權暫停繳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
第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018年12月24日印發(fā)的《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穗公積金中心規(guī)字〔201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