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山東高院發(fā)布了一篇名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文章,引起了廣大網(wǎng)友的熱議。為什么出軌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民法典》中到底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
文章中稱,因為出軌只能證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誠行為,但無法證明你的配偶是否有和出軌對象同居,更沒有證明你們感情破裂。
面對司法實踐中的爭議,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jù)該司法解釋:雖然出軌婚外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shù)臈l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別的異性開房證據(jù),但這不屬于長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離婚。
比如:賓館開房的證據(jù),這個就不屬于“同居”。賓館是臨時性場所,不屬于共同居住。你拍到配偶與他人牽手逛街,這個也不能證明是“同居”。你拍到配偶與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兩次,必須是長期居住的證據(jù),不然也不屬于“同居”。
實際上,“不能請求離婚”和“沒有判決離婚”是不同的概念。而且,對方如果有出軌行為,法院是有可能判決離婚的。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存在“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情形的,應當準予離婚,而一方存在“出軌”確實是法院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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