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申請留抵退稅已經(jīng)開始,符合條件的對象可于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關于申請留抵退稅需滿足的條件,詳情見正文說明。
按照14號公告規(guī)定辦理留抵退稅的小微企業(yè)、制造業(yè)等行業(yè)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4號公告規(guī)定的存量留抵稅額,區(qū)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舉例說明:某微型企業(yè)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4月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時,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100萬元;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的存量留抵稅額為80萬元。該納稅人在4月份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后,將再無存量留抵稅額。
14號公告規(guī)定的增量留抵稅額,區(qū)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舉例說明:某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在8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增量留抵退稅時,如果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20萬元(=120-100);如果此前已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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