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過去了,又到了開學季啦!不少家長都在關心春季新學期要交哪些費用、交多少錢?接下來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一下黃石2022春季中小學校收費標準,看看你家孩子該交多少錢!
補充說明
1.本標準依據(jù)鄂價費〔2014〕95號、鄂價費〔2017〕74號和黃價費發(fā)〔2016〕67號制定、黃發(fā)改函〔2018〕9號制定。
2.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按學年制定和調整,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保教費按月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
3.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為自愿在園住宿的幼兒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費。
4.伙食費按天計算按月或學期收取,根據(jù)幼兒實際在園就餐天數(shù)據(jù)實結算,多退少補?;锸迟M應采取單獨核算的辦法,建立收支明細賬,按月向幼兒家長公布伙食費收支情況。
5.伙食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自愿和非營利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收取。除保教費、住宿費、伙食費和代收費項目外,幼兒園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6.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親子班、蒙氏班、課后培訓班等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突破規(guī)定的師生比擴大班級規(guī)模;不得“小學化”或使用小學教材并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不得收取與幼兒入學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捐資助學費、建設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不得以安全設備升級、配備保安人員為由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
7.幼兒入園后要求轉園或退園、因病等原因申請休學或因園方原因造成幼兒園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shù)后退還預收費用。
8.幼兒園應通過專欄、網(wǎng)絡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jù)、投訴電話等相關內容。按規(guī)定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guī)定不符的,不得收費。
補充說明
1.本標準依據(jù)鄂價費〔2009〕247號、鄂價費規(guī)〔2011〕114號、鄂價費規(guī)〔2013〕215號、鄂價費規(guī)〔2014〕95號、鄂政辦發(fā)〔2016〕14號、鄂價費〔2017〕5號、黃發(fā)改收費〔2021〕284 號制訂。教科書及教輔材料依據(jù)鄂教幼高辦函〔2021〕9 號和《市教育局關于做好2022年春季中小學教學用書和教輔材料有關工作的通知》核定。
2.伙食費據(jù)實收取,不得營利,學生進餐必須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在校就餐。食堂營利和結余部分必須全部退還給學生。
3.學校向在校學生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自愿、非營利原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可以集中預收,按學期或月?lián)嵔Y算,多退少不補,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jīng)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4.學校嚴禁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取暖、降溫、飲水、校園安全保衛(wèi)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嚴禁學校代收商業(yè)保險,不得允許保險公司進校設點推銷、銷售商業(yè)保險。學校和老師不得強制學生統(tǒng)一著裝,不得強制學生訂購學生營養(yǎng)奶。小學生在校托管服務遵循學生或家長自愿選擇,學校不得組織集體教學或補課,不得開展收費培訓活動。
5.學校要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注明有關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并在學校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jiān)督。
補充說明
1.本標準依據(jù)鄂教財〔2006〕8號、鄂價費〔2009〕338號、鄂價費規(guī)〔2013〕110號、鄂價費規(guī)〔2013〕215號、鄂價費〔2014〕95號、鄂價費〔2015〕170號、鄂價費〔2017〕5號、鄂發(fā)改價調〔2019〕218號制訂。教科書及教輔材料依據(jù)鄂教幼高辦函〔2021〕9 號和《市教育局關于做好2022年春季中小學教學用書和教輔材料有關工作的通知》核定。
2.根據(jù)鄂教幼高辦函〔2020〕1號文件精神,高中一、二年級教材配套教輔材料由學生和家長根據(jù)需要在市場自行購買(教材出版發(fā)行單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不得選用、統(tǒng)一征訂或提供代購服務。
3.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在每學期末按多退少不補的原則及時結算預收的費用,并向學生家長公布收費支出清單。
4.公辦省市級示范高中名單:黃石一中、黃石二中、黃石三中、黃石五中、黃石六中、黃石七中、有色一中、大冶一中、大冶實驗高中、大冶二中、大冶六中、陽新一中。
5.民辦高中名單:黃石市慧德學校、黃石市育英高中、大冶華中學校、大冶市英才高中、大冶聚龍高級中學、陽新縣英才高中、陽新縣興國高中、陽新蘭天高中。
6.學校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按規(guī)定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guī)定不符的,不得收費。
補充說明
1.本標準依據(jù)鄂財教發(fā)〔2012〕225號、鄂價費〔2014〕95號、鄂財社發(fā)〔2016〕47號和鄂價費〔2017〕1號制訂。
2.公辦中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含縣鎮(zhèn))學生、城市涉農專業(yè)學生和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yè)學生除外)。
3.民辦學校按年度制定或調整學費、住宿費標準,并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4.公辦中職學校名單:湖北省機械工業(yè)學校、湖北城市職業(yè)學校、黃石藝術學校、黃石市體育運動學校、武漢工程職業(yè)技術學校鐵山分校、大冶中等專業(yè)學校、陽新縣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
5.民辦中職學校名單:大冶市職業(yè)技術學校.
6.學校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按規(guī)定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guī)定不符的,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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