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魚塘的魚沒有水可能活不了,關于最近事件就是抽魚塘的水滅火魚死了要不要賠償?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關于魚塘損失補償是怎么算的呢,許多都不還不了解,下面一起看看吧。
眾所周知,當危險來臨時,為了免受損害,人們會采取補救措施,有時補救措施會損害他人相對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這就是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我國法律從民事和刑事兩個方面都對其分別進行了規(guī)定,民法典第182條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p>
我國刑法第21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張典律師表示,本案中,火災一旦發(fā)生,會帶來巨大的財產(chǎn)損失,建材廠在沒有水源的情況下從魚塘抽水滅火,是合理且適當?shù)?,相關損失應由火災責任人承擔,建材廠可以給魚塘主適當補償。而對于包裝廠的損失,是因為水管漏水導致的,給水管堵漏既是滅火的必要工作、又是比較容易實施的措施,故建材廠在控制水管漏水上措施明顯不當,應當賠償包裝廠的損失。
【法律小貼士】
緊急避險要審慎,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對于緊急避險的限度問題,法律無法直接量化,只是明確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對此法律理論界有不同的學說。
一是“輕于說”,即認為必要限度應理解為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此說是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
二是“輕于加必要說”,認為必要限度是指在所引起的損害小于所避免的損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險所必須的限度。即使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小于所避免的損害,但如果所引起的損害中有一部分不是排除危險所必需的,則仍然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三是“相等說”,認為只要避險所保全的法益不大于所犧牲的法益,就可以認為其行為是緊急避險。
當然,無論是哪一種學說,法律都會要求緊急避險人審慎地采取措施,不能只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chǎn),而不計代價地損害他人的財產(chǎn),否則,輕則面臨經(jīng)濟補償或賠償,重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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