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fā)生疫情只有,為了助力武漢人才市場的復蘇,近期也有很多的公司崗位在武漢進行工作的招聘活動,但是為了減少疫情帶來的接觸,現在很多的公司都進行了網上電子簽約活動,對此不少小伙伴在尋味電子簽魚的流程以及法律有效性。
(HR)發(fā)起簽約?發(fā)送鏈接?(員工)身份證驗證?在線簽署?簽署驗證?數據存證?在線公證?合同生成
1.降本增效
(1)電子簽可以節(jié)省紙質合同所需要的物流成本,倉儲成本,人力成本等,并且可以大大降低流程中的周轉時間;
(2)電子文檔的管理更加便捷高效,并且查詢起來更加快速精準。
2.數字化
(1)電子簽名服務可通過事件認證替代傳統(tǒng)電子簽名中的U-Key,所以更加適合移動互聯(lián)網辦公場景,使用手機、pad或者電腦就可以簡簡單單進行合同簽署;
(2)通過短信驗證碼,手寫簽名筆跡、電子證書等各種二次驗證,確保簽署人的真實身份。
3.安全性
(1)紙質合同常常讓企業(yè)面臨偽造簽章的風險,且合同存儲歸檔時,容易出現丟失、外泄、信息錯配等各種問題;
(2)電子簽采用身份認證、數字簽名、時間戳等技術,固化簽署內容、簽署人和簽署時間,且具有完整追溯機制。
電子合同如有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具有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在具備必要的技術保障下,如符合法律中書面簽名與書面文件的要求,則應當起到與"經簽署的文書"和"經簽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訴訟中,電子數據具有與其他傳統(tǒng)證據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為其是電子數據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響其證據力。
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電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該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zhí)行性,只要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就應當享有與傳統(tǒng)書面合同一樣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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