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武漢市的中小學和幼兒園收費標準將會有所變動,涉及公辦和民辦學校。本文將詳細介紹2024年武漢市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收費標準,以幫助家長和教育機構更好地了解相關政策。
說明:
1、寄宿制幼兒園可向自愿在園住宿的幼兒收取住宿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費。幼兒園可向自愿在園就餐的幼兒收取伙食費,伙食費按天計算,按月或學期收取,根據(jù)幼兒實際在園就餐天數(shù)結算,多退少補,并按月或學期向幼兒家長公布伙食費收支情況。
2、代收費:體檢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乘車(含校車)費、外出活動費。
說明:
1、服務性收費:伙食費、課后服務費。
2、代收費:教科書費、教輔材料費、中考考試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3、對所有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學生免收雜費、課本費,并對家庭經(jīng)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同時對在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學生免收住宿費。
4、教輔材料費實行“一科一輔”制度,即中小學校任一學習階段一個學科只向學生推薦一套教輔材料。教輔材料按照“全省統(tǒng)一目錄、市州推薦版本、市縣監(jiān)督管理、學生自愿選購”的原則進行管理。凡進入校園的教輔材料必須經(jīng)過省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委員會評議,學校只能從湖北省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公告目錄內代購,不得強制學生購買,不得從中牟利。嚴禁在教輔材料評議公告目錄之外向學生強制推薦訂購圖書、報刊、雜志等學習資料。寒暑假作業(yè)本和課堂作業(yè)本并入教輔材料費,不再單獨作為代收費項目。取消空白抄本費,學生家長可根據(jù)需要自行購買。
說明:
1、服務性收費:伙食費。
2、代收費:教科書費、教輔材料費(“一科一輔”和同步練習冊)、高考考試費、高考體檢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軍訓服裝費。
3、教科書費(代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執(zhí)行省發(fā)改委和省新聞出版廣電出版局核定的教科書價格。
注:
1. 住宿條件如達到相應生均使用面積(不含公共面積)和房間設備設施要求的,學??勺孕蟹謾n收費;沒有達到相應條件的,繼續(xù)按照每生每學年400元標準收費。
2. 生均使用面積以房間內面積計算,相應標準含用水3噸/月·生、用電8度/月·生。
3. 增裝空調的學生宿舍在此標準基礎上,可加收住宿費,每生每學年增加的住宿費標準為:4人間120元;5-6人間80元;7-8人間60元。對增裝空調的學生宿舍的使用面積不超過27㎡(含)的,空調制冷量不得小于1.5匹;27㎡以上的, 空調制冷量不得小于2匹。
說明:
1、對所有在我市公辦中職學校就讀的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免除學費。
2、服務性收費:服務性收費項目設立的范圍,必須是為方便在校學生基本學習和生活,提供由學生自愿選擇的正常教學活動以外的服務,不得將國家和省明令禁止收取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項目。嚴禁收取實習費、實訓費、耗材費等;嚴禁委托或聯(lián)合有關社會(培訓)機構向在校學生收取實習費、實訓費、技能培訓費、校企合作費等名目的費用。嚴禁收取軍訓費。
3、代收費:教材費、軍訓服裝費、學生居民醫(yī)療保險費、新生入學體檢費、非計劃免疫預防接種費、新(補)辦第二代身份證等代收費項目。
4、教科書費(代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執(zhí)行省發(fā)改委和省新聞出版廣電出版局核定的教科書價格。
1、根據(jù)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改進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14〕95號)有關規(guī)定,從2014年秋季開學起,改進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民辦學校的學費管理由政府指導價管理方式全部改為由民辦學校確定學費標準,即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制定或調整學費標準(包括住宿費標準,下同),由原來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系報教育收費主管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改變?yōu)橛擅褶k學歷教育學校自主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包括民辦助學機構、民辦非企業(yè)培訓機構等)繼續(xù)由民辦學校自主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原則上應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2、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按照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jīng)費基準定額標準給予免除學雜費補助,用于沖減就讀學生學雜費;同時,統(tǒng)一為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發(fā)放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教科書,并對家庭經(jīng)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對民辦中職學校符合本市免學費政策的學生,按照本區(qū)域同類型、同專業(yè)公辦中職學校免學費標準給予補助,高出免學費標準2000元的部分,學??梢园凑諊艺呃^續(xù)收取。
3、根據(jù)省發(fā)改委、省教育廳、省市場監(jiān)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有關規(guī)定,幼兒園收費項目包括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取應當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級收費標準執(zhí)行,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新標準執(zhí)行。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于秋季開學前1個月向社會公示。保教費、住宿費、伙食費可按月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伙食費按照幼兒在園實際天數(shù)據(jù)實結算、按天計退。幼兒因住院或傳染性疾病不能入園的、休學、退(轉)園、園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學的,幼兒園應根據(jù)幼兒實際在園時間,按天計退保教費、住宿費等費用。復學后,按照就讀班級的收費標準交納有關費用。非畢業(yè)班級應清退費用可在幼兒家長自愿選擇情況下,用于抵扣后期對應費用,畢業(yè)班級在幼兒離園前清算清退。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親子班、蒙氏班、課后培訓班等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違規(guī)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4、各民辦學校要嚴格執(zhí)行收費公示制度,在收費醒目場所通過各種形式及時向學生家長和社會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jiān)督,增加收費的透明度。收費標準變動時,學校要及時變更公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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