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1、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
2、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1、新能源汽車,符合新能源汽車產(chǎn)品技術(shù)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2、新能源乘用車,在設(shè)計、制造和技術(shù)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nèi)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3、銷售方銷售“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與動力電池分別核算銷售額并分別開具發(fā)票的,依據(jù)購車人購置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作為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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