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一兩個月不給交社保咋辦,是不是合法的行為呢,關于這點也是有許多用工提出疑問,后期會有勞動糾紛嗎?
一、試用期與合同期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明確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p>
《意見》用“應”的字眼,強調(diào)了試用期與勞動合同之間的密切關系。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試用期是依據(jù)勞動合同上雙方約定的期限進行的,不可以單獨就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
二、應為試用期員工購買社保
不少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nèi)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些用人單位的做法是:如果員工通過考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間的社會保險將在后期進行補繳。如果員工通不過考核,那么試用期就不繳納社保。勞動者也錯誤地接受這種做法。在《勞動合同法法》實施后,企業(yè)這種自作聰明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勞動監(jiān)察部門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為員工繳納社保。
實際上,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nèi)也應當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自勞動關系建立時起即應當依法繳納,而試用期包含在勞 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試用期的開始
即意味著勞動關系的開始,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46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只要我們與用人單位正式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且試用期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的,只要我們簽訂了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就有義務為我們繳納社會保險,也就是說勞動合同試用期未交社保不合法,如果你現(xiàn)在存在這種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你繳納社會保險,對方拒不繳納的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分投訴,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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