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重慶市發(fā)布《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具體修改內容和最新的房產稅征收細則,馬上來看看。
市政府決定對《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對《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為“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將第二條中的“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中心”修改為“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
(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新購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為“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三)將第七條第三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五款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四)將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財政、稅務、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jiān)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要共同搭建房地產信息平臺,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tǒng)?!?/p>
二、對《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中的“北部新區(qū)、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修改為“兩江新區(qū)、重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重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為“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將第四條第四款中的“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中心”修改為“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
(三)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新購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為“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四)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個人住房房產稅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p>
(五)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
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國土房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自然資源部門”。
(六)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稅務機關應當將應稅住房的坐落地址、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申報期限等通過直接送達、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納稅人?!?/p>
(七)將第三十四條中的“國土房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八)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欠稅信息傳遞給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自然資源部門,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自然資源部門對欠稅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納稅人繳清欠稅后解除?!?/p>
(九)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財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jiān)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的協(xié)作配合,及時獲取第三方的涉稅信息資料,推進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工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和調整后,重新公布。
一、試點區(qū)域
試點區(qū)域為渝中區(qū)、江北區(qū)、沙坪壩區(qū)、九龍坡區(qū)、大渡口區(qū)、南岸區(qū)、北碚區(qū)、渝北區(qū)、巴南區(qū)(以下簡稱主城九區(qū))。
二、征收對象
(一)試點采取分步實施的方式。首批納入征收對象的住房為:
1.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
2.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高檔住房是指建筑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qū)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購住房是指《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簽訂購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時間為準。
(二)未列入征稅范圍的個人高檔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將適時納入征稅范圍。
三、納稅人
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產權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納稅。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產權所有人、監(jiān)護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應稅住房產權共有的,共有人應主動約定納稅人,未約定的,由稅務機關指定納稅人。
四、計稅依據
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條件成熟時,以房產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
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一經納入應稅范圍,如無新的規(guī)定,無論是否出現產權變動均屬納稅對象,其計稅交易價和適用的稅率均不再變動。
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稅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
五、稅率
(一)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筑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qū)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4倍)以上的稅率為1.2%。
(二)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
六、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個人住房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建筑面積×建筑面積交易單價×稅率。
應稅建筑面積是指納稅人應稅住房的建筑面積扣除免稅面積后的面積。
(二)免稅面積的計算。
扣除免稅面積以家庭為單位,一個家庭只能對一套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
納稅人在本辦法施行前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免稅面積為100平方米。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新購應稅住房的,按時間順序對先購的應稅住房計算扣除免稅面積。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的應稅住房均不扣除免稅面積。
七、稅收減免與緩繳稅款
(一)對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
(二)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擁有的普通應稅住房,如納稅人在重慶市具備有戶籍、有企業(yè)、有工作任一條件的,從當年起免征稅,如已繳納稅款的,退還當年已繳稅款。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和緩繳稅款。
八、征收管理
(一)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得住房的次月。稅款按年計征,不足1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稅額。
(二)個人住房房產稅由應稅住房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三)納稅人應按規(guī)定如實申報納稅并提供相關信息。
(四)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九、收入使用
個人住房房產稅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賃房的建設和維護。
十、配套措施
(一)上兩年主城九區(qū)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按照政府職能部門發(fā)布的年度均價計算確定。
(二)有關部門要配合征收機關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建立存量住房交易價格比對系統(tǒng),對各類存量個人住房進行評估,并作為計稅參考值。對存量住房交易價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計稅參考值計稅。
(三)財政、稅務、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jiān)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要共同搭建房地產信息平臺,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tǒng)。
(四)各相關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建立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控管機制。對個人轉讓應稅住房不能提供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xù)。
(五)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六)欠稅公告后仍不繳納的,納稅人欠繳個人住房房產稅情況納入個人征信系統(tǒng)管理。
十一、本辦法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解釋。
十二、本辦法從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全文:
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zfgz/zfgz/202309/t20230920_12358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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