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0年漢陽區(qū)紅建路(江堤二路-鸚鵡大道)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發(fā)布,公示時間截止至6月20日,本項目征收共1戶,征收部門為漢陽區(qū)城區(qū)改造更新局,關于具體的征收補償政策,產權換房情況,我們往下來看詳情。
因實施漢陽區(qū)紅建路(江堤二路-鸚鵡大道)工程項目建設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漢陽區(qū)人民政府擬對漢陽區(qū)紅建路(江堤二路-鸚鵡大道)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征收,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該項目已取得武漢市漢陽區(qū)建設局關于紅建路(江堤二路-鸚鵡大道)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的批復(陽建可研〔2017〕10號)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武規(guī)(陽)選〔2017〕022號 )。為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保障該項目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結合漢陽區(qū)和本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第一章 項目基本情況
一、項目名稱
漢陽區(qū)紅建路(江堤二路-鸚鵡大道)工程項目。
二、項目征收范圍
本項目位于漢陽區(qū)紅建路(江堤二路-鸚鵡大道)沿線,具體征收范圍詳見附圖。
三、項目調查概況
本項目征收總戶數約為1戶,房屋建筑面積約4409.69平方米,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約8788.53平方米,以上數據最終以審計結果為準。
四、房屋征收部門
武漢市漢陽區(qū)城區(qū)改造更新局
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漢陽區(qū)人民政府江堤街辦事處
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被征收人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為準。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與公有房屋的產權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并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標準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憑證為準。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用途的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以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fā)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標注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未標注的或者標注與房屋登記簿或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或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或不動產登記簿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八、征收簽約期限
本項目征收簽約期限為3個月,自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公告之日起計算。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征收部門報請漢陽區(qū)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和《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第二章 征收補償方式
一、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公有住宅房屋的,補償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
二、貨幣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價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貨幣補償費,另給予被征收人裝飾裝修補償、附屬設施補償、搬遷及臨時安置補償、其他相應的補償、補助和獎勵。
三、產權調換方式
1.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提供以下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另給予被征收人裝飾裝修補償、附屬設施補償、搬遷及臨時安置補償、其他相應的補償、補助和獎勵。
2.產權調換房源基本情況:
(1)欣隆壹號商鋪: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江城大道與梅子北三街交叉口以北,預計交房時間2021年6月30日前,均價為16800元/平方米,根據商鋪方位及樓層的不同單價會有相應的調整。
3.選房原則
本著先簽約搬遷先受益的原則,按被征收人簽約并完成搬遷的時間順序,按照就近靠檔、一戶一套的原則選擇產權調換住宅房源。
四、征收直管、自管公有房屋補償
1.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獲得征收補償,補償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符合房改條件的,應當先進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門對房改后的所有權人進行征收補償,并與所有權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不符合房改條件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如下:
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價值90%的補償,給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價值10%的補償。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協(xié)議,被征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協(xié)議,繼續(xù)保持租賃關系。
2.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協(xié)議,被征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協(xié)議,繼續(xù)保持租賃關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價值70%的補償,給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價值30%的補償。
3.房管部門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經房管部門決定帶戶發(fā)還給產權人的落私產、文革產,且該房屋已作為直管公房或者自管公房出租的,對房屋所有權人按被征收房屋價值100%給予補償,對住宅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價值90%給予補償,對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價值70%給予補償。
第三章 征收補償內容及標準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
1.被征收房屋價值由本項目的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被征收房屋評估綜合單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產權登記面積、視為合法的建筑面積、經認定為歷史無證房折后的建筑面積之和)。
2.被收回土地使用權價值由本項目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收回土地使用權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3.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評估結果公告或者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房地產估價師協(xié)會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房屋裝修補償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補償單價不超過600元/平方米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超過600元/平方米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三、附屬設施補償
1.電話移機費(報裝費):216元/部;
2.寬帶移機費(報裝費):308元/部;
3.有線電視遷移費:380元/戶;
4.空調移機費:柜機500元/臺、分體機300元/臺、窗機200元/臺;
5.熱水器遷移費:300元/臺;
6.電表:分表150元/塊,獨表500元/塊;
7.水表:分表100元/塊,獨表240元/塊;
以上7項按打包價3000元/戶予以補償,超出部分按票據據實補償。
8.管道煤氣報裝費按3000元/戶給予補償;報裝費超出3000元的,按票據據實補償;
9.太陽能熱水器遷移費按1500元/戶給予補償;
10.三相電表按現報裝單據給予補償;
11.地水表按現報裝單據給予補償;
12.構筑物及其它設施由本項目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補償費。
四、房屋搬遷補償
1.征收個人住宅房屋的,給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房屋搬遷費2000元。
2.征收辦公用房或生產經營性用房的,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搬遷、安裝費用,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設施設備按評估殘值予以補償。
3.房屋搬遷期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應在征收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五、臨時安置補償費
1.征收住宅、辦公及其它非生產經營性用房,給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償費。
2.臨時安置補償費由本項目的評估機構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租賃價格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3.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產權登記面積、視為合法的建筑面積、經認定為歷史無證房折后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足60平方米的(涉及房屋所有權、公有房屋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合并計算),按照6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
4.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給予3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門按季度預先支付從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簽約搬遷之日起至本《方案》規(guī)定的預計交房之日止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若實際交房時間提前,臨時安置補償費發(fā)放至交房之日止,若超過本《方案》規(guī)定的預計交房日期,產權調換房屋還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增加50%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六、生產經營性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對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認定為合法的建筑,且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
(3)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2.具備前述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給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價值5%的補償。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yè)損失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5%的,可以提請房屋征收部門委托評估機構根據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況、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對停產停業(yè)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yè)期限按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yè)期限按征收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過渡期限計算。
3.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七、住房保底補償
1.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產權登記面積、視為合法的建筑面積、經認定為歷史無證房折后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權、公有房屋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合并計算),且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給予征收補償(含相應的補助和獎勵)。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條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的貨幣補償款由房屋征收部門全部支付給公有房屋承租人。
八、住房困難補助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給予住房困難補助:
1.建筑面積(產權登記面積、視為合法的建筑面積、經認定為歷史無證房折后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足6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權、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合并計算);
2.被征收房屋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
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住房困難補助標準為: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給予補助,建筑面積每增加滿1個平方米,補助標準降低0.5%。
九、住房貨幣補助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20%的給予貨幣補助。
十、住房產權調換建筑面積補助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給予建筑面積補助,補助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產權登記面積、視為合法的建筑面積、經認定為歷史無證房折后的建筑面積之和)的12%。
十一、困難補助
對于生活特別困難且被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按20000元/戶給予補助;對身體殘疾且持有殘疾證的被征收人(含同住直系親屬)按20000元/人給予補助;對身患重癥并持有重癥病歷的被征收人(含同住直系親屬),按20000元/人給予補助。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補助條件中的多項,補助可累加,但每戶最高不超過60000元。
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補助條件的,按上述標準給予困難補助。
十二、獎勵
(一)住房產權調換簽約獎勵
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權、公有房屋承租權共有的視為一戶)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簽約期內簽約并按協(xié)議約定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2%給予獎勵(獎勵不足3萬元的按照3萬元保底)。
(二)住房貨幣補償簽約獎勵
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權、公有房屋承租權共有的視為一戶)選擇貨幣補償,在簽約期內簽約并按協(xié)議約定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給予獎勵。
(三)住房全貨幣獎勵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權、公有房屋承租權共有的視為一戶)選擇貨幣補償,自動放棄任何房源安置的,在簽約期內簽約并按協(xié)議約定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8%給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獎勵。
(四)無未經登記建筑或放棄未經登記建筑補償獎勵
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權、公有房屋承租權共有的視為一戶),無歷史未經登記建筑或放棄未經登記建筑補償的,在簽約期內簽約并按協(xié)議約定搬遷的,按每戶30000元給予獎勵。
(五)非住宅簽約獎勵
個人非住宅房屋或企事業(yè)單位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正式簽約期限內簽約并按協(xié)議約定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給予獎勵。
第四章 未經登記建筑補償
一、未經登記建筑
未經登記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的房屋。
二、認定程序
1.由未經登記建筑權利人提出認定申請,提交報建審批、施工監(jiān)理、房屋驗收、行政處罰、歷史測繪、房屋建造購買材料等能證明建筑建設時間的相關資料,報征收實施單位認定。
2.由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未經登記建筑面積予以測繪,繪制未經登記建筑平面圖、立面圖,并對未經登記建筑拍照留證。
3.征收實施單位核查有關資料后確定未經登記建筑的建造年限。
4.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且按許可內容建設的未經登記建筑,認定為未經登記的合法建筑。
5.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成的未經登記建筑,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成的未經登記建筑的超出部分面積,認定為歷史未登記房屋。
6.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經登記,改建后的房屋面積與原證載面積一致的部分,認定為未經登記的合法建筑。超出部分面積是在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認定為歷史未登記房屋。
三、未經登記建筑征收補償
1.認定為未經登記的合法建筑,參照有證房屋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并給予相應的補助、獎勵,但不享受相關稅收減免政策。
2.歷史未登記房屋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并給予相應的補助、獎勵,但不享受相關稅收減免政策:
(1)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房屋實際用途(商業(yè)門面除外)價值的95%給予補償。
(2)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間建成的,按照房屋實際用途(商業(yè)門面除外)價值的90%給予補償。
(3)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間建成的,按照房屋實際用途(商業(yè)門面除外)價值的85%給予補償。
(4)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補償。
第五章 自行改變用途房屋補償
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變房屋用途的,原則上按房屋證載用途給予補償。
二、《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公布之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將住宅改變?yōu)樯虡I(yè)門面使用,且以該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除按住宅的補償政策給予補償、補助、獎勵外,對于實際用于經營部分的建筑面積,給予改變用途價差補助。經營證照齊全(營業(yè)執(zhí)照)的,按商業(yè)門面與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差額的50%給予改變用途價差補助。
三、除上述“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公布之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商業(yè)門面使用,且以該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除按原房屋證載用途予以補償外,若改變用途部分房屋實際價值高于原房屋證載用途價值的,對其實際用于經營部分的建筑面積,給予改變用途價差補助。經營證照齊全(營業(yè)執(zhí)照)的,按商業(yè)門面與原房屋證載用途市場評估價格差額的50%給予改變用途價差補助。
四、對認定為歷史未登記房屋且實際作為商業(yè)門面使用的個人房屋,按照歷史未登記住宅用途房屋的價值給予補償,對符合給予改變用途價差補助的,按前述“第二條”給予補助。
五、對認定為歷史未登記房屋且實際作為商業(yè)門面使用的單位房屋,按照歷史未登記辦公用途房屋的價值給予補償,對符合給予改變用途價差補助的,按前述“第三條”給予補助。
六、2013年1月10日之后自行改變房屋用途的,不給予改變用途價差補助。
其它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和《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