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武漢市發(fā)布了最新的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事項,其中就提到了轉公房齡上線,以及最長期限將由原來的20年延長至30年,同時還款期限也進行了調整,下面來看細則及相關解讀,對您后期購房有幫助。
近日,《武漢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正式發(fā)布。細則調整了商業(yè)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和條件,其中,存量房商轉公房齡上限、貸款最長期限均由20年延長至30年。另外,辦理商轉公貸款的條件之一由“原商貸發(fā)放后已正常還款6個月及以上”,修改為“原商貸發(fā)放后已正常還款12個月及以上”。
這主要是從商業(yè)貸款還款的角度防范轉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細則中對婚姻狀況變化的房屋套數(shù)認定,也有了明確規(guī)定。如轉貸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過一次公積金貸款并已結清,現(xiàn)以夫妻名義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轉貸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離異后其中一方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
現(xiàn)將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10月23日發(fā)布的《武漢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武公中規(guī)﹞﹝2020﹞3號(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實施細則》)做如下解讀:
一、修改《商轉公貸款實施細則》的必要性
2010年3月,武漢住房公積金中心發(fā)布了《武漢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武公中發(fā)〔2010〕16號)。該細則的出臺,對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防范個人貸款風險,提升貸款服務效能,減輕職工還款壓力等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變化,我市商轉公貸款管理也面臨著一些新形勢新實踐新要求,特別是《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武公中規(guī)〔2018〕2號)于2018年5月1日出臺后,該實施細則與新的《個人貸款管理辦法》明顯不相適應。
為適應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新要求,順應繳存職工的新期待,我們對原商轉公貸款實施細則進行修改完善,增補相關內容,刪減相關章節(jié),修改相關條款,以加強對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使用方面的管理,提高服務效率,更好適應新時代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新實踐新要求。
二、《商轉公貸款實施細則》的修改依據(jù)
本次修改《商轉公貸款實施細則》,主要根據(jù)《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fā)武漢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和武漢存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兩個實施細則的通知》、《武漢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實際,在梳理歷年相關貸款規(guī)定的基礎上,借鑒兄弟城市公積金中心的做法,對《商轉公貸款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完善和補充。
三、《商轉公貸款實施細則》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改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在體例結構上,增設了章節(jié)架構,這主要是和先前出臺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實施細則》在架構上保持一致。
在“總則”部分,明確了“商轉公”貸款的定義(第二條),以及商轉公貸款管理的基本流程(第四條),同時強調“商轉公貸款的受理與發(fā)放,應當執(zhí)行我市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調整了商轉公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在貸款對象上(第五條)修改如下:
本次修訂作了比較大的調整,之前原商貸的主借人和配偶只要有一方繳存了住房公積金,即可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本次修訂將商轉公貸款的對象僅限定為原商貸的主借人,即只有原商貸主借人繳存了住房公積金,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反之,如果原商貸的主借人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其配偶繳存了住房公積金,是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的。
在貸款條件上(第六條)修改如下:
1.辦理商轉公貸款的條件之一由“原商貸發(fā)放后已正常還款6個月及以上”修改為“原商貸發(fā)放后已正常還款12個月及以上”,這主要是從商業(yè)貸款還款的角度防范轉公積金貸款的風險;
2. 重申了“轉貸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機構提供商轉公貸款擔?!?,這也是為了防止商轉公貸款抵押懸空風險;
3.調整了存量房估價報告書的出具主體,“轉貸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積金中心委托的房屋評估機構出具存量房《房屋估價報告書》”,這主要是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住建部有關取消“申請人提供存量房(二手房)估價報告證明事項”的決定精神;
4.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房屋房齡(以建成年份為準,下同)上限由20年調整為30年,主要是為了回應購買存量房職工的貸款訴求,并與現(xiàn)行的存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房齡保持一致。
四、新增并明確了商轉公貸款房屋套數(shù)的認定標準等內容(第七條)
這也是為了和《武漢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在體例上和架構上保持一致,前述兩個《實施細則》均對貸款套數(shù)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
五、新增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流動性系數(shù)與貸款額度關系的規(guī)定(第八條)
主要是依據(jù)《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優(yōu)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增設的,也是為了和前述《兩個細則》在體例上和架構上保持一致。
其中:在“最高貸款額度”中提出:當“個貸率”高于95%(含)時,暫停商轉公貸款業(yè)務。這主要是和我中心制定的流動性風險防控機制保持一致。
六、存量房商轉公貸款增加了相關內容
存量房商轉公貸款增加了第三級房屋貸款最高比例的相關內容(第八條第二點可貸額度部分),與前文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房屋房齡上限的調整相適應。
七、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最長期限(第九條)
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最長期限(第九條)由20年延長至30年,主要是為了減輕商轉公貸款職工每月的還款壓力,也是為了與《武漢存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保持一致。
八、“第七章 其他規(guī)定”中新增了一些內容
在“第七章 其他規(guī)定”中新增了一些內容:
如:第十六條強調,“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商業(yè)貸款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特別強調了“原商貸不能轉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再如:“第十七條 原商貸房屋為聯(lián)名購買的,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婚姻關系聯(lián)名購房除外)?!?主要是為了防范貸款抵押難以落實的問題。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解讀。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3日
來源:武漢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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